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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公布時間: 民國 2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歷次修正總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99.05.05  修正)》

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迄今已超過二十三年,其
間歷經十七次修正。茲為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
營運成本,俾提升國際競爭力,爰參考德國及南韓之立法例,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
而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並授
權財政部就一年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
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等事項另定辦法規範,俾利執行。
上開條文之增訂,預期效益如下:
一、減輕我國營業人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
    基於互惠原則提供上開退稅機制,我國廠商於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活動支付
    之營業稅將可申請退還,以減輕國際市場開發成本,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提供外國廠商退還加值型營業稅誘因,吸引來臺消費:
    配合政府推動展覽相關產業,輔以租稅優惠措施,可吸引外國廠商來我國從事參
    加展覽等活動,帶動展場、旅宿、餐飲、交通、行銷廣告等周邊產業之商機,有
    助我國經濟成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全文修正總說明(74.11.15)》

現行營業稅法係按產銷每一階段營業總額課徵,造成稅上加稅缺失,對整          
個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營業發票之印花稅,多係隨同營業稅繳納,具有          
營業稅相同之缺點,貨物稅尚有課及生產原料,使稅負有失公平,生產成          
本亦因而提高。為創造一優良租稅環境,以配合經濟發展及工業升級需要          
,經長期研討,認為現行按營業總額課徵之營業稅制須予更張,另建立以          
進銷差額課徵的新營業稅制,並採循序漸進方式將營業發票之印花稅及部          
分貨物稅併入新營業稅課徵,爰修正本法以茲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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