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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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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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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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
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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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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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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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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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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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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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合法集會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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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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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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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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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犯罪結社罪)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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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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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軍人背叛罪)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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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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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招軍隊罪)
未受允准,召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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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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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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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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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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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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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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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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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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