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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04 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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