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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
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
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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